首页 > 知识百科 > 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
知 识 详 解
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
发布者:lsfwadmin   浏览量:8623   发布时间:11-08/15:28
 1.仲裁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必须由仲裁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而且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对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仲裁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按照仲裁程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而必须将财产保全申请书递交仲裁委员会。

  3.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4.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

  5.仲裁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申请人的责任

  我国仲裁法第28条第3款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即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仲裁委员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近期知识推荐
热门知识排行
  • 软件登记(35289)
  • 借款合同(34219)
  • 环境行政责任(33742)
  • 著作权主体(33493)
  • 赠与合同(33399)
  • 租赁合同(33273)
  • 仲裁委员会(33135)
  • 合 同(32773)
  • Copyright 2013-2016 重庆法云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渝ICP备13004283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50001    技术支持:重庆法云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0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