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王某(男)和李某(女)1999年登记结婚,后于2000年生有一子。儿子出生后,由于李某的工作调动,单位离家比较远,李某就跟王某在单位附近租房子住,儿子由王某的父母抚养。2008年2月,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在庭审中,李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孩子归他抚养。对此,王某表示不同意,称李某从来没有对孩子尽抚养义务,孩子一直由自己的父母抚养,孩子与爷爷奶奶的感情很深,而且他的父母都有退休金,也有能力抚养孩子。最后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和李某离婚,儿子由王某负责抚育,李某每月给付500元子女抚育费至其18周岁为止。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离婚的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在本案当中,李某同意离婚,所以可以认定王某和李某的感情已经破裂,但是双方都要求抚养孩子,所以本案的焦点是双方离婚后孩子归谁抚养。王某和李某的儿子已经年满2周岁,而双方的经济状况等情况大致一样,所以孩子由谁抚养需要考虑其他的因素。案中,王某和李某的儿子从出生后一直跟着爷爷奶奶生活,而李某的父母有固定的退休金,身体也很健康,有能力照顾孩子,而且也愿意帮助王某照顾孩子。所以,本案当中,王某依法获得了对于孩子实际抚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