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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法官与律师交往24条限令出台
编辑:administrator | 时间:2013-08-05 | 浏览:18597次 | 来源: 网络 | 作者:administrator

  本报讯 (李友龙 记者王磊)安徽省合肥市司法局日前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法官与律师职业操守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法官与律师交往的24条限令,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群众监督。

  该《规定》明确了法官与律师在交往中不得有的12种行为。《规定》要求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案件的代理人、辩护人;不得为律师推荐、介绍案件或其他法律服务业务;不得违反规定向律师提供相关案件的咨询意见或法律意见;不得为律师打听案情、疏通关系;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泄漏审判秘密;不得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要求律师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律师借用交通、通信工具等物品;不得接受律师的钱物和宴请,严禁参加律师安排的娱乐、旅游以及其他消费项目;等等。

  《规定》同时明确了律师与法官在交往中不得有的12种行为。《规定》要求律师在与法官交往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推荐、介绍代理、辩护或其他法律服务业务;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不得向法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向法官送礼、行贿;等等。

  法官一旦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有关法院及其相关部门将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律师若违反《规定》,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将建议相关律师协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法官和律师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法官与律师发现对方有违规行为的,均负有向有关部门举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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